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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来乌鲁木齐工作的小张夫妇在西大桥附近找了一个周边环境不错的三居室,至于内在环境就不怎么好说了。墙皮脱落不说,地面也不怎么齐整。但因为当时急着入住,也没有特别挑剔,他们当天就和房东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房租800元/月,其余费用房客承担),后来又在房东的同意下,粉刷了墙壁,还装上了木地板,花费近3000元。
半年后,一纸调令要求小张立即回上海总部工作,小张妻子便留下来和房东协商退租问题。房屋租赁合同解决得还算顺利,但谈到房屋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时,问题来了。小张妻子提出,他们花3000元装修房子,房东是最终受益人,应该返还他们一半装修费。房东不愿意了,他说当初装修房子是小张夫妇自愿的,虽然经过自己同意,但当时并没有涉及费用问题。最后双方争执起来,房东要求小张妻子将装修全部拆除,把房子恢复原貌。
我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小张夫妇对租房进行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在合同期满后,全部归房东所有,房东无须返还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格。但当初装修房屋也是房东首肯的,所以也就不用恢复原状了。
不过,如果在当初装修的时候,双方签订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有关这部分装修费用的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想改造你租来的“小窝”,先和房东商量商量、签个协议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