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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上要求。 《意见》要求,2010年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3000万平方米。 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意见》指出,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 同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于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如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