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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从这些学生的行为是否违背他们当初的承诺角度作出评论,仅这样看或许还有些局部孤立倾向,缺少对“计划”本身的反思。对人才的计划培养方式来源于过去六十多年来政府包揽教育的基本假定,曾经实行了比较长时间的大学毕业生包分配的制度就是基于这一假定,“骨干计划”、曾经实行的定向招生和定向培养计划则是较小范围内“包揽”逻辑的实施。这些案例表明,对“计划”超出其范围的使用不只是无效,反而有损“计划”的信誉。
在计划方式下,当然会有一些人履约回到生源地就业,而违约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人才成长逻辑与计划逻辑之间的冲突。人成长的一个基本特性是发展变化的,而计划的基本特性是希望保持不变,当变化超越了不变的约束范围就很难保证协议履行;宏观的社会资源配置较多的地方依据市场的逻辑配置人才,而在人才相对紧缺的民族地区却要使用计划的方式配置人才,当微观计划与宏观市场规则差距太远也很难保证协议的履行。这两重矛盾会以各种方式在招生、培养、就业等方面表现出来,一些列入“骨干计划”的学生在招生环节存在隐性“不公平交易”、就学阶段的懈怠以及被别人贴标签的憋屈都是具体的表现,它们会在就业时爆发为违背协议的行为。
通常讲的协议当然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协议本身旨在维护平等和秩序,而不在于庇护任何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在“骨干计划”中,以少数民族学生报考研究生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和学费减免等优惠待遇要求学生毕业后要回生源地服务数年。而现实中很多学生报考“骨干计划”的时候需急迫解决的问题是录取,希望可以用更低的分数进入更好的大学,获得对农村生源家庭而言可观的学费减免;毕业的时候又优先考虑的是到一个发展空间较大的岗位工作。当人们谴责签署协议的一方学生怀着投机心态报考的时候,是否想过签署协议的另一方同样怀着投机心态,希望以能否录取迫使学生到民族地区去工作,对那些抱着观望心态的学生,这恰恰为他们提供了可投之机。
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订立协议的双方都消除投机心态,总体上需要依据人的成长发展的基本特征设置一种引导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机制。现实的路径是在入学环节,以专业的方式为所有考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在评价考生学习能力和学业成绩的时候考虑到他们的学习条件和环境之间的差别;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家庭贫困学生,该给予资助就给资助,这样就消除了录取环节的投机机会。
在就业环节,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的支持也不能仅仅以沙滩上栽花的方式照应几个硕士博士,这样会引发各方面的不平衡和矛盾,而应整体提高当地各类人才的地位和待遇,整体改善民族地区就业环境,为各类毕业生创造成长和发展的更好平台,使得有相对数量的学生感到回到民族地区工作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
只有民族地区整体的工作环境改善了,毕业生才有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更大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消除计划和强制思维,在这样的基础上,再招选那些真诚的志愿者。在民族地区人才吸引的整体布局中,即便有“骨干计划”这样的设计,它也只是整体中的一部分,当整体环境没有改善,或者在一些地区甚至是无意去改善的时候,“计划”落实被打折扣也就不难想象了。
简而言之,真正在民族地区为青年人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切实解决他们的地位、待遇、基本生活安排、发展机会等难题,就会有青年人生志向与民族地区发展需求更大的交叉区域,就不必担心没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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