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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城上班族:工作与生活很难划清
近日,有媒体报道,90后的小杜今年6月入职广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作为业务类文员。从入职以来,部门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说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小杜为保护自己隐私,一直不愿意通过领导认证,并坚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处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带到生活中。不料8月初,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辞退了小杜。理由是男领导反映其不肯通过微信验证,无法安排工作。
看到这个新闻,市民李先生认为“男领导”也太任性了,有些小题大做,估计是觉得小杜不尊重他,不给他面子。即使企业流行利用微信安排布置工作,但是毕竟同不同意添加领导为好友,是个人自由,不能因为这个而炒人家鱿鱼,既然下属不喜欢使用微信开展工作,可以换另一种方式,只要工作顺利开展,方式无所谓,领导应该多为下属着想。
“人在江湖漂,还得把腰弯,现在的企业都领导都会加员工的微信,像我们公司,还要求要用自己的微信号为公司宣传,转发公司的好人好事,宏伟蓝图,为了生活,没有办法,还得用自己的微信为公司宣传。”在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小苏说,为了工作,又不想影响私人生活,可以重新申请一个微信号用于工作,没有必要得罪领导,同意加微信也是尊重领导的一种形式。有时候想划清工作与生活往往很难做到,既然进入公司,就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学会变通。如果领导非得加你微信,那就加呗,领导开口了,拒绝总是不好的,再说也没有什么秘密,其实也不会没有私人空间,朋友圈发一些情绪的动态不让领导看到就可以了。
相关人士:微信在电脑前比不上QQ
互联网专业人士分析,微信和QQ目前是最多人使用的聊天工具,QQ和微信,分别占领者电脑PC端和手机移动端已久。
在工作中,我们以QQ微信交流为最多,不管是公司还是朋友,为了交流沟通方便,基本上都会建立公司朋友群或者讨论组,而一些中年老板相比QQ来说,更喜欢用微信,因为微信里面有不少人发布行情,产品动态之类的新闻信息,同时出差过程中也方便使用。
有不少领导认为微信可以增加工作效果,其实,如果是在电脑前工作的人,QQ要比微信方便很多,毕竟工作的时候,也不会经常拿着手机看微信有没消息,所以QQ群很方便,不过也是针对办公室白领,对于业务来说,经常在外面跑,用手机上网,微信的优势会体现得更明显。
律师分析:可请求行政部门出面协商
那么,因为员工不同意加入微信,领导是否有权利直接辞退员工?领导的行为是否合法?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黄律师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规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具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五项指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预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就本案来说小杜拒绝领导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是就其严重程度来说,并不足以达到公司可以对其直接解雇的程度。并且小杜的情况也不符合预告解除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对于被无辜解雇的劳动者来说,在与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协商,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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