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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出台

时间:2015-10-21 10:47|来源:|作者:|点击:

近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细则性补充,《目录》揭示了文化产业具有示范和拉动效益的重大项目,详细列出了鼓励与限制的文化产业类别,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安全可靠的投资指导,对文化产业投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引导。

 

《目录》将在2-3年内保持稳定

“其实,《目录》从2007年就开始着手制定,期间多次进行调整,但因条件不成熟一直没能出台。”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研究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与政策制定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齐勇锋向记者讲述了这一政策制定的前后过程: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10号文”主要对外资并购做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目录》,但对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内容很少,只有3-4条规定。”齐勇锋表示,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2008年以来,我国动漫、电影、网络游戏等文化娱乐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逆势而上,成为“经济寒冬”中的一股热流。据统计,2008年我国动画共13多万分钟,比2007年增长28%,电影票房(不含农村市场)达到43.41亿元,比2007年增加10.14亿元,网络游戏出版产业实际销售收入更是高达183.8亿元,比2007年增76.6%,并为电信业、IT业等带来直接收入478.4亿元。文化产业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无疑成为应对危机的一种新的寄托。于是,在相继出台钢铁、汽车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后,第11个产业振兴规划赋予了文化产业。

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随着规划的出台,将有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如何引导这些资金有序运作,正是《目录》出台的原因。齐勇锋表示,“《目录》会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和修订,但在2-3年内会保持相对稳定”。

 

将文化产业划分为四类

《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将文化产业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方便国内投资主体了解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

其中,鼓励类主要是针对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具体包括演艺服务业;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文化科技服务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文化商务、会展、投资、贸易服务等其他文化服务业。在《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还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虽然《目录》中大多数投资都是受到鼓励的,但有关互联网上网场所设立、经营,国内大型动漫游戏会展以及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文化活动的投资都是受到限制的。在动漫行业范围内,动漫创作、动漫工作室、动漫文化推广、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动漫服务平台、动漫衍生开发等均被列入《目录》“鼓励类”,但大型动漫游戏会展却被列入《目录》的“限制类”。

该负责人解释说,限制类主要针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但国家规定需有计划按比例逐步发展的产业以及有投资比例要求的产业。“动漫会展组织得太多了,各个地方都在搞,相互冲突,但市场容量就这么大,谁都做谁也做不精做不好,无法发挥会展展示、促进、交易、搭台等作用。”

对于限制大型主题公园建设,该负责人表示,主题公园的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在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国家有关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环节,本身国家就是有计划的发展,所以大型主题公园被列入限制类。

此外,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

 

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若想投资文化产业,则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目录》首先向国内资本开放,在投资主体上我们还是比较慎重,逐步推动。”该负责人表示,国外资本若想投资文化产业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今后有关部门再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对文化产业进行关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近一次修订是2007年底。根据现行规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等。

 

只涉及文化部管辖行业

据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解释,制定这一《目录》深层目的在于引导文化产业结构调整,该文件是政府调控文化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引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一《目录》更加直观地掌握文化产业的特性。此外,这一文件只是系列配套文件中的一个,多项文件出台之后,将给进入文化产业的企业带来综合性的影响,快速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近几年,北京、河北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质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与此前各地方的指导目录不同,文化部此次出台的《目录》中,并没有涉及影视、出版等热门文化产业。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获得通过后,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出台带有细则性质的具体文件。影视、出版等行业分别归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其他国家机关管辖,此次文化部发布的《目录》中只涉及文化部管辖范围内的行业。

商报记者刘妮丽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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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转变

《目录》的出台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对文化产业的指令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二是文化产业政策透明度更高,让文化产业逐渐有法可依,公平公正公开。

 

四大亮点

跟以往的文化产业政策相比,该政策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亮点:

1、鼓励设立各种基金:这是新兴的投融资工具。

2、鼓励中介服务:这是过去文化产业的薄弱环节,《目录》将担保、评估、文化活动策划、组织、经纪、代理、咨询中介服务等纳入体系中来。

3、鼓励一些以高科技为支撑的新兴业态:如动漫、网游、艺术设计、数字内容产业等。

4、鼓励原创。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齐勇锋

 

五大影响

1、该政策将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调整文化产业结构提供导向,也必将成为国家对文化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2、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吸收各种资本投入文化建设,尤其是将从政策、制度层面解决社会资本的顾虑与混沌,为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提供前提。

3、随着文化创意企业的改制重组、融资、上市,必将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血液、带来新的活力。

4、必将促进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紧密相连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长足发展。

5、同时,该政策是对《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细化,可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以知识经济为主的文化产业正好可以缓解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状况。

 

三大建议

在法律层面上,《目录》还有些不完善和需要补充的地方,如:

1、宜将禁止类列明,否则将导致《目录》所称“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难以落实。

2、宜将国内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一同囊括于《目录》。虽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涵盖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国外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执行,但是该《目录》毕竟涵盖了整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可能对外商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下的内容做更加细致的规定,只能做原则规定,而《目录》完全可以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分后继续进行规定,从而将国外投资主体囊括于《目录》。

3、虽然《目录》第一部分、鼓励类、其他文化服务业项下规定有“文化产业咨询服务”,而法律服务可以划归该范畴,但是并不能涵盖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的全部,宜在以后的修订中单独将“文化产业法律服务”列出。毕竟,文化产业投资的法律风险、项目运营、所涉知识产权等事务需要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门的、专业的报告或者法律意见,而普通的咨询难以完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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