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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近年来在应对灾害事故方面,商业保险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宁波“灿鸿”“杜鹃”台风保险赔付8000万元;广东“彩虹”台风赔付7.5亿元;“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赔付7380.6万元。
我国是一个多灾害国家,但长期以来,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却十分单一,群众面临巨灾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在保险发展方面,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手段。此前云南、深圳、宁波等地方巨灾保险试点已相继启动。从国际经验来看,自然灾害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40%,而中国这一比例尚不到1%。“5·12”汶川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业内人士称,如果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就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或是地震巨灾基金,到现在积累30多年了,应当能够解决汶川、玉树和芦山大地震的更多问题,老百姓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的压力也会减轻。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三度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的伤痛面前,尤其是前期日本、新西兰大地震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让人们不能不重新审视国内涉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否足够完善,尽快构建“巨灾保险”体系以护佑民生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巨灾保险正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趋势,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赔付往往更能充分发挥作用,分散风险、转移损失的作用往往能达到60%以上,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当着主要买单者的角色。例如,美国2010年5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25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17.5亿美元,承担了70%的损失;2010年9月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37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亿美元,承担了89.19%的损失。而在中国多起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中,保险补偿功能相当薄弱。
地震、海啸、洪水和雪灾这样的巨灾是人类的天敌,它一般具有不可预测和不可化解性,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应该无所作为,只能坐以待毙。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在政府特殊财政和税务政策的支持下,组建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协调机构,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支持下的巨灾分担补偿机制,设计和出台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规范巨灾筹款方式,让作为特许经营的具有相当公益性的保险业,在巨大灾害发生时发挥普惠作用,即使再出现汶川、玉树和芦山这样的强烈地震,我们仍可以“从容不迫”地面对。同时,作为全球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宣传教育、构建国内外防灾减灾交流平台、借鉴国外防灾减灾经验和技术,并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减少环境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