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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洋)昨天,记者从警方处获悉,前日携炸药在东四环内与警方对峙一个多小时的男子侯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前日上午,侯某在京哈高速天津境内一服务区加油站内射弩袭击员工后,驾车闯过收费口进入北京东四环内被警方拦截。侯某扬言要点燃炸药并和警方对峙一个多小时后被当场控制。
男子在天津射弩闯关进京
侯某35岁,辽宁人。据事发加油站员工介绍,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侯某驾驶白色皮卡,要求加满油,但收钱时说没钱,员工就顺手把他的车钥匙拔下。这一举动令侯某情绪激动,其扬言“我炸死你们”,并把炸药包拴手里,要用打火机点着。
“要是真炸了就全完了,我们就把钥匙扔给他了。”这名员工说。其间,侯某还从车内拿出一把弩,向加油站员工射击。
侯某强行从该加油站逃离后,从京哈高速公路逃窜到北京,中间还强行闯过白鹿收费站口。
北京警方已将其刑事拘留
当日9时57分,北京市公安局110调集警力在侯某逃跑路线设卡拦截。接到布警后,朝阳公安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民警赶到四方桥下拦截,终于将这辆车拦截在西大望路。
逼停该车后,民警小心翼翼地接近皮卡驾驶室,并和侯某对话,试图劝其下车。但任凭民警怎么劝说,侯某就是不下车。他手里握着打火机,扬言车里有爆炸物。这时民警已经疏散周围车辆,对道路南北两侧进行封闭。
直到中午12点15分,一名民警突然快步接近驾驶室,抡锤敲碎车玻璃,另几名警察迅速上前将侯某控制并押走。民警还从其车上起获两个自制爆炸装置和作案用的弩等。
目前,侯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 专家说法
两地作案可在一地起诉
前日,侯某在天津境内作案后又开车窜至北京境内作案。对于异地犯罪如何侦办,昨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专家毛立新认为,此类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是在北京被警方抓获,就应该在京被刑事拘留。而嫌疑人在天津的犯罪行为可交由天津警方侦办、或者直接由北京警方进一步侦查工作后,向法院一并审查起诉。
毛立新表示,公民如果持炸药之类的危险品但没有点燃,属于后果未造成,但其危险行为已经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较重”。
■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民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