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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7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提高22%

时间:2015-10-13 13:40|来源:|作者:|点击:
昨日,省长秦光荣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中缅双方签署合作文件中涉及云南的各项支持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视察云南时所作重要指示精神,讨论《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研究贯彻国务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

  会议指出,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缅甸,出席中缅建交60周年庆祝活动,中缅双方就进一步发挥地域相连和经济互补优势,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签署了15项双边合作文件。5月底至6月初,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王岐山分别对我省进行考察调研。在中缅双方确立的一系列双边合作事项中,有许多对我省扩大开放有重要作用,为云南进一步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国务院领导近日考察云南时所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事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进一步推动开放合作,加快桥头堡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兴边富民,睦邻安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省政府决定对贯彻落实中缅双方签署合作文件中涉及云南的重要工作和国务院领导视察云南时所作的重要指示进行专项督办。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部署,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府对需要落实推进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施限时办结和督办问责制度,确保中央支持云南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决定,根据《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8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及走势以及全国特别是西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等因素,以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又不给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既要扩大内需、又不影响我省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掌握与我省GDP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相适应为原则,对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作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2%左右。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按规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会议指出,住房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建设廉租住房、改造棚户区等都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云南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新模式。争取每年从廉租房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入建设一部分示范项目,同时鼓励、支持各类企业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为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会议研究了推进全省旅游度假酒店建设有关事项,听取全省宗教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云南日报)

  相关报道:

  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6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自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2%左右。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了我省2008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及走势以及全国特别是西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等因素,以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又不给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既要扩大内需,又不影响我省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掌握与我省GDP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相适应为原则,对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作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2%左右。

  具体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从680元调整为830元,增长22%。

  二类地区:从610元调整为740元,增长21.3%。

  三类地区:从520元调整为630元,增长21.2%。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从7元调整为8元,增长14.3%。

  二类地区:从6元调整为7元,增长16.7%。

  三类地区:从5元调整为6元,增长20%。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地区按原来的规定不变,即:一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和其他设市城市。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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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新闻胡锦涛:增加报酬 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5月新闻:

  1983年为56.5%,2005年降至36.7%,近1/4工人5年未加工资,全总称收入分配改革关键在提高工资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接受中工网采访时表示,当前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张建国称,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收入分配已成影响社会稳定重要因素

  张建国分析称,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根据他列举的数据,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部分企业经营者抵触工资集体协商

  目前,工人提高待遇最有利的工具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

  但张建国也在采访中坦陈,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因此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记者李静睿)

  ■ 热点

  收入低待遇差导致招工难

  针对今年年初以来,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张建国认为 “招工难”的本质是企业利润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是一种畸形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直接体现,说明普通职工在收入分配上严重缺乏话语权。

  张建国称,全总已经注意到,出现“招工难”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至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的36个小时的现象也比较多。”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收入方面,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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