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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启红的事例不过是诸多“家族式腐败”中的一个缩影。在官场、商场之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事例多如牛毛。如原广东人大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和他的儿子、女婿,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与他的女儿、女婿等,哪个不是在利用老子的权力进行经商,进而聚敛巨额财富呢?
事实表明,只要家族中有人享有大权,家族就有人想方设法利用权力敛财,“家族式腐败”就难免,这并不是官员信誓旦旦地进行保证就可以杜绝的。像李启红在很多场合都表示,从不插手、过问亲属们的生意。但是,事实上到底如何,有目共睹。
李启红的“家族式腐败”猖獗,与她多年来就在本地为官有重要关系。李启红生于中山,成长于中山,最后还成为中山市长。早在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就作出了关于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规定。然而,中办上述“任职回避”的规定发布之后4个月,李启红开始了她的“本土市长”生涯。“本土市长”使李的家族有机会在中山坐大成势,成就“家族式腐败”,由此可见,防范“家族式腐败”,第一步首先要让“任职回避”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不过,将“家族式腐败”的板子完全打在“任职回避”身上,肯定不公平。程维高之子程慕阳就创办了32家公司,资产总值数亿元,这大部分资产的积累也是发生在程维高从南京调任到河北省期间,可见,就是实行了“任职回避”,其家族成员也会像蝗虫一样跟着官员到任职地敛财。“家族式腐败”形成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于,权力并没有有效地得到制约与监督。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但是在中山,李启红的丈夫和家属从事房地产业却是公开的秘密。权力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制约,“家族式腐败”在所难免。
事实上,不管在本地搞“家族式腐败”,还是在异地搞“家族式腐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在没有选民直接监督的情况下,权力难免猖獗。如果让当地民众,有机会来选举或者行使罢免权,相信他们不会选举这样的市长或者在中途就将她罢免,而不需要等到纪委来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