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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张伟平代理律师称,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6日,已分13笔向原告(张艺谋)妻子陈某账户汇款共计12536400元。到底是《三枪》的分成款,还是《英雄》、《十面埋伏》的导演费,这是争议的焦点。被告方质疑:张艺谋2005年签到过这笔款项的收据,但迟迟没有提出诉讼。而原告表示,这笔钱打到了张伟平妻子的账户上。被告方还爆料,2005年陈婷和张艺谋还不是法定夫妻关系,但陈婷也参与到了汇款程序中。
这笔剪不断理还乱的欠款到底去向何处?这还需要法庭进一步的调查。
张艺谋方面认为:提出诉讼的《三枪》分成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如果被告不能提交,需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新画面方面认为:分成款数额已经三方确定并已实际履行,具体发行收入及费用明细明天向法庭提交。
另外,双方对诉讼时效性是否过期也进行了争吵。张艺谋方面认为:根据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及结算时间,故原告方可随时主张,且分成款数额未确定,没有诉讼时效。新画面认为:付款时间应为发行收入全部实现的时间,即2010年,2014年原告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双方进行过多次证据交换
据悉,该案件已经于去年年底正式得到法院受理,法院表示,已经组织过多次双方证据交换,而今日(7日)是该案件的首次开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透露,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其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根据协定,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张艺谋担任该片导演,影片在总共大陆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违反了三方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画面影业支付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