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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性侵门”受害女血泪控诉
一、张某华犯强奸罪的事实与过程:
张某华于2010年2月28日(周日)下午在我回办公室时强行将我拖、拉、扭到他的办公室卧室,在我哭求及反抗无力的情况下,将我强奸。当时我的手机还在手中,就胡乱拍了一些照片。并且,张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采用极端手段强奸我近三十次,铁证如山,我报警后派出所在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情况下就不立案,并为自己仓促不予立案寻找借口、歪曲事实,有包庇嫌疑人之嫌。
2010年3月21(周日)下午,张某华再次在办公室强行拉我去他办公室强奸,我逃了出来,他又跟出来,再次到我办公室试图强奸,由于我的身体原因及我强烈反抗,张未完全得逞。(网友偷拍的照片及证言为证)。
2010年3月25日,我告诉家人张某华强奸的事,而且张某华自2008年就不间断的强奸我,但张某华以工作、名誉为由威胁我不要报案,家人听后要求我报案,我于2010年3月25日下午5点多通过110报案,当天温州市龙湾分局滨海派出所让我去作笔录,同时张某华指示其下属总经理陈总与我家人通电话,陈总说张某华对强奸事实予以承认,提出给我50万元私了,要求我更改笔录,被我家人断然拒绝。在拒绝后约1个小时,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就在未经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要求我签字,我当时没有签,气愤与无奈之下跑出派出所,派出所在我后面说“别走啊,再谈谈,话还没说完。”在没有调查,没有应我请求请派出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且在我拒绝“私了”的情况下,派出所于3月26日当天就作出了违背事实与良心的《不予以立案通知书》,让张某华逍遥法外。而且事后派出所还一直找无法成立的借口帮张某华说话,让人不得不产生张某华与派出所某位人员有“私了”的合理嫌疑。
2010年3月26日当晚9点多,我在忍受屈辱、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将整件事放在网上,希望能得到正义人士的帮助,但因张某华及派出所公权等原因之嫌,致使派出所一味帮张某华说话,且所说的完全违反事实与基本常识。为将张某华绳之以法,为净化法制环境,为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为给天下被公权保护下的有钱老板肆无忌惮继续蹂躏的少女一个说法,在不得已情况下,我不得不发此博客并跪求相关部门公正执法,因为我还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相信党性与正义。
二、派出所不立案严重违反程序与歪曲事实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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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注(证据说明):
1、照片
共3个文件夹:证明强奸事实
20100228是2010年2月28日我手机拍的照片。
20100321是2010年3月21日QQ网友从QQ视频中拍的照片。
2009年底是2009年底某次张某将我拉到男厕所进行性侵犯后我偷拍的照片。
2、录像视频:证明使用暴力,我挣扎反抗
摄像头1(对着我办公室):3月21号15:17:55他推开我办公室门, 15:18:40他把我抱出来,到走廊。 15:21:27我回到自己办公室
摄像头2(对着他办公室):3月21号15:17:50他从自己办公室出来后东张西望没人后走向我办公室 15:18:43他将我抱进他的办公室
摄像头3 (对着大门):3月26日17:15:10,我和男友从滨海派出所回来,是陈总开车送我们回来的,所以很快。而在17:25:50,侦察大队的“徐兵”,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个子比“徐”高,不大肯定是谁,还有一个就是张某桂,一共3人走进厂门,另外,车间门口保安室外,车间副主任占某立已经在等候他们了,他们4人一起到车间取录像。
3、录音
2.26MB,长达24分钟多。
是陈总26号下午主动与我叔叔间的通话录音
陈的录音主要说明三点:一、受张委托,陈的态度就是张的态度;二、陈承认张犯的是强奸罪并指责张的行为;三、陈说张想用50万让我去派出所更改笔录,以便他好操作,遭拒绝后几小时内派出所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4、印度网友的证言录音
证实网友亲眼所见的一切属实,张某华强奸情形属实。
5、《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派出所在未调取现场录像、询问现场目击证人等情况下就仓促得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通知书上注明我报案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而派出所在3月26日17时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我当时拒绝签字,而派出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之后的3月26日17: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