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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法人终止以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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