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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

时间:2015-10-21 10:13|来源:|作者:|点击:
《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
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未持有《许可证》擅自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责成其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二、目前正在《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的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向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三、2010年3月1日起,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证播出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申办未批的)。对违规情节恶劣、无证播出达3个月以上的重点查处,坚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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