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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部法律对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景区提高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相关条款直指当前景区门票价格“说涨就涨”的傲慢。
近年来,中国旅游业快速发展,2011年国内出游人数26.2亿人次,入境旅游1.35亿人次,国内居民出境旅游7025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
但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不等于健康发展,当前,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现象等严重损害着旅游市场发展。尤其是长期来,国内景区上调门票价格存在的“说涨就涨”式的傲慢一直为社会高度关注,近期部分国内知名景区接连上调门票价格,更引发争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3日在就该法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针对这种现象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加以限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
这个建议最终被采纳。今天获通过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 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43条第2款还指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关于门票价格上涨的,旅游法第44条还规定了景区的告知义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同时,为确保旅游者的花费“不打折扣”,该法还指出,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为确保规定得到落实,该法还规定了景区的法律责任,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