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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草案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 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 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草案加大治理“零负团费”力度,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将禁止。
李飞:“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草案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规定,导游将被吊销导游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草案还增加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