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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恶意转让债权 妄图套取200万

时间:2015-10-13 14:03|来源:|作者:|点击:

 

记者从省法院获悉,沧州一当事人恶意转让债权,意图从邮政局套取200万巨款。

 

本案原审第三人的丈夫李某以其妻代某名义在青县邮政局金牛邮政支局存款200万元,到期后李某申请取款。因李某与金牛邮政支局一储蓄员为亲戚,未带储蓄存折,就取走1999900元,承诺日后销折。李某取款时,持代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密码,填写了取款凭单,其中代某的名字均由李某代签。李某取款后,与代某将200万元存折转让给与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金某,目的是为了让金某代为起诉。

 金某受让该存折后,以金牛邮政支局、青县邮政局、沧州市邮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支付200万元的付款责任。一审法院以银行付款存在过错及代某与金某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为由,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邮政部门提起二审后,省法院向正在侦查李某、代某涉嫌伪证罪的沧州市公安刑侦大队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邀请其出庭,从现有的证据看,李某在刑事侦查中已承认了取款的事实,加之金牛邮政支局提供了大量李某取款的其他凭证,二审认为可以认定李某已经从金牛邮政支局取走了1999900元的事实。其次,金某、代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无偿转让只是为了让金某代为起诉,其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综上,金某无权作为存单(存折)的权利人向金牛邮政支局主张付款。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了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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