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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份,张某和男友曹某在张家口市西太平山景区租住了一间屋子。2008年8月9日晚8点50分左右,张某和男友在出租屋内时,来自西太平山上滚落的山石突然击中屋顶。屋顶坍塌将张某及曹某砸埋在屋中。张某受伤严重,在送往医院时身亡。
协商未果后,张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房东王某及景区管理处主管部门——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局对张某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张某租的房子是王某于1985年建造的,后墙紧靠西太平山山体。该房屋于1993年领取临建占地许可证,但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出租的房屋虽然取得临建占地许可证,但依据相关法规,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不得出租。据此,王某的出租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张某之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房屋位于西太平山景区内,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加强巡护,及时排除隐患等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管理上的安全瑕疵,因此对张某之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事发当日的雷电暴雨也是导致山石滚落造成张某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故应减轻二被告的责任。
经审理,张家口市桥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万元;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局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