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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
■调整后,个人每个月的最高存额上涨229.86元
■缴存比例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之前各月需补缴
石家庄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0年1月1日起上调。 其中,石市和省直、铁路系统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至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各县(市)和矿区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石市和省直、铁路系统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至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此前各月将按新比例进行补缴。
通知要求,各县(市)、矿区要在严格落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力争达到全市统一标准。
不给职工缴公积金将被处1-5万元罚款
昨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也同时发布,有效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新规定明确了包括欠缴公积金等在内的十种公积金违法行为,并将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罚。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将视单位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注册资本以及单位成立时间等情形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没有用于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但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算盘 个人最高缴存额多229.86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调,意味着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的金额也跟着相应上调。
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
按照石市执行的最新缴存比例,以职工每月最高和最低基数计算,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上限为:7662×10%=766.2元,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下限为:750×10%=75元。而按照原来的缴存比例计算,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上限为:7662×7%=536.34元,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下限为:750×7%=52.5元。
与调整前相比,个人每个月的最高和最低缴存额分别上涨了229.86元和22.5元。
据统计,截至9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5.51亿元,累计支取52.6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6741户、69.85亿元。
■ 欠缴公积金十种违法行为
1、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
3、单位录用新职工30日内不为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
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
5、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6、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
7、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9、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10、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