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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防止对药品产生污染。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定为假劣药品的,应当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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