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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法院建议不宜以政府名义张贴强拆公告

时间:2015-10-13 14:04|来源:|作者:|点击:
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在行政执法与和谐司法研讨会上建议:不宜以政府名义张贴强拆公告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艳荣)针对今年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多集中在强制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以及今年来“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特点,10月27日上午,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联席辖区内的工商局、劳动人事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规划局等多家行政机关召开行政执法与和谐司法研讨会,会上裕华区法院向辖区内20多家行政机关,传达了该院《行政审判和非诉执行白皮书》,白皮书中对行政机关执法提出了多条中肯的建议,裕华区法院院长袁伟指出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一定要严谨,避免瑕疵执法甚至是错误执法,从而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会议尤其强调以政府名义或经政府批准张贴限期强制拆除的公告行为是不妥的。

  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

  2010年1到10月,裕华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3件,其中因为房屋拆迁改造引起的强制拆迁行政诉讼20件,因房屋产权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10件,宅基地权属登记案件2件,因治安处罚、环保执法、规划执法、卫生执法引起的行政案件各2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3件,其中技术监督处罚、社保行政确认、工商登记各1件。

  从行政诉讼案件性质看,集中在拆迁改造、房屋权属登记、宅基地权属登记领域,这些案件占74%,这一比例也说明人们的物权意识明显提高。

  以政府名义公告限期强拆不妥

  “经某某区政府批准,……”——这样的话语如果出现在限期强制拆除的公告中是很外行的,也不符合法律精神。裕华区法院副院长王惠指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由政府出头进行联合执法无可厚非。但政府和其所辖机关运用行政执法程序应该谨慎。比如,以政府名义或经政府批准张贴限期强制拆除的公告行为就是不妥的。因为限期强制拆除公告行为的性质是行使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权须经法律的授权才合法,如果超出了法律的授权就是越权。这类案件虽然政府胜诉,但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瑕疵。限期强制拆除的公告须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执法权的部门(比如法院、规划、国土等部门)行使。

  被执行人难找,“非诉执行”遇难题

  卫生部门对某非法经营的餐馆做出了行政处罚,但餐馆的老板换了好几个了,谁是真正的老板,罚责该由谁来承担,这也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了难题——除了行政诉讼案件,今年1到10月份,裕华区法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82件,集中在计划生育、餐饮业。逃避执行,真正的责任人难找等情况使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显得琐碎而艰辛。

  行政执法要严谨、讲究方式

  针对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问题,10月27日,王慧向各行政机关宣读了一份白皮书,建议:政府联合执法应该谨慎。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可套用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和做法,不宜以政府名义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应考虑社会后果。比如对同一区域的违章建筑处罚、卫生罚款处罚要一视同仁,如果只处罚其中一两个对象,这一两个对象就可能会攀比、对抗。行政处罚之前必要时可先进行教育、要求整改,防止以罚为主。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细节,避免出现如:须两人执法的只有1人到场,执法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措词不准确等。

  裕华区法院院长袁伟指出,粗糙的行政执法会导致执法公信力的下降,执法要讲究方式,要人性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避免采用生硬、粗暴、不理智的手段来执法。总之,行政执法要严谨,避免瑕疵执法甚至是错误执法,有错要改、不要怕丢面子,从而维护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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