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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房产公司返还10万余元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136元。
2008年9月21日,王先生根据媒体广告,到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因房产公司原因房子未能动工的,王先生可随时要求退款,房产公司收到申请后7日内全额退还所交房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偿还利息。协议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并依据房屋面积向房产公司交了定金、部分购房款。
但是,房产公司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动工。2009年1月起,王先生多次要求退还所交款项,迟迟未得到答复。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虽名为合作建房,但协议内容对房屋基本状况、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了约定,协议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房产公司未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应认定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
说理说法
买房前要看预售证
桥东区法院李淑霞法官介绍,近年来,买房纠纷时有发生。本案提醒消费者,开发商在项目初期为了聚集资金,往往以较低的房价,以合作建房、认购等方式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之后往往因手续不完备导致项目搁浅。
在此提醒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严格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可因贪图小便宜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