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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在石家庄火车站正太大酒店停车场内开办“鹏远”托运站,经营石家庄市至河北省涞源县的托运业务。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郭某在收受15名货主委托其运输的货物并出具托运凭证后逃匿,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45734.68元。
据查,被告人郭某今年30岁,一直在石家庄打工,2009年初经朋友介绍与梁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托运站,因其经营不善,托运站生意始终不见起色。2009年7月30日,郭某向朋友诉苦时突生邪念,将第二天一车价值较高的货私自运走,逃之夭夭。
身为家里顶梁柱的郭某,妻子无业在家,女儿刚满一岁,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不仅致使15名被害人在经济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其本人也因为合同诈骗被提起公诉。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