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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说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已尽义务
省会石家庄的王先生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后,没想到银行卡被复制,卡里的钱在异地被取走4万余元。和王先生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4名持卡者,其中一名还是银行员工。11月23日下午,王先生把当事银行告到了法院。
柜员机取钱 银行卡被复制
11月11日,王先生接到建设银行中华北大街支行一董姓大堂经理来电,被告知银行ATM机被人安装了读卡器,王先生的卡可能被复制,让王先生核实其账户资金是否安全。王先生通过银联网点查询,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存款只剩下2647.34元,而之前的余额是43079.34元。
王先生到银行打印了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显示 11月1日、2日两天内,犯罪分子分15次在武汉盗取了自己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王先生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出10月25日晚上20时33分至21时40分期间,有人在ATM机上动手脚的全过程。
1小时内5人银行卡被复制
11月23日15时许,记者随同王先生来到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
支行行长赵延明介绍,和王先生一样银联卡被复制的情况,共发生在5个人的身上,其中有银行的一位员工。也正是因为这位员工取钱后,发现自己卡内异常,才将情况反映,他们立即向上级安全机关报告,并调取该段时间的录像,发现王先生取款前后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有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动过手脚。经柜员机厂家检查发现,柜员机读卡器部位有被撬开损坏的痕迹。原来,是犯罪分子将读卡器部位撬开,放上了自己的读卡器等装置,1个小时内,5名使用该自动柜员机的银行卡资料被读取复制,并被在异地取款。他们发现后立即给5名客户打电话通知,赵延明说:“5名客户至今没有全部联系上,有的也许受诈骗信息的影响,当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对方银行卡有问题时,对方根本不相信甚至辱骂工作人员。”
银行:没有承担责任的先例
赵延明称,银行的ATM机是24小时自动柜员机,事发时已超过银行营业厅日常营业时间,银行没有专人看护,在营业时间之外的时间段发生意外,银行不负有责任。
赵延明表示,银行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在发现异常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通知了用户,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像王先生这样银行卡被复制的情况,在石家庄市其他银行也有发生过,甚至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很多时候,持卡者甚至都不知道卡里的钱是怎么丢的,这应该是一起刑事案件,各银行也没有过承担责任的先例。
持卡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昨日16时许,王先生委托律师将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告上法庭。诉状称:银行有保证客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的ATM机未能识别伪造卡,也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银行具有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希望判令银行返还银行存款404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新华区法院当日受理了该案。
拿着法院开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王先生表示,ATM机作为银行的一部分,被不法分子私自安装读卡器,复制储户信息,造成储户的重大损失,银行应该给储户一个合理的说法。
律师: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安全
据代理此案的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姚成胜律师介绍,储户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储户与银行之间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一经成立,银行有保证储户的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在,储户银行卡中的存款在自己持卡且未告知他人密码的情况下,被他人从异地ATM机上支取了40432元,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