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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的审批事项包括省级16项,市级84项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明确对特定区域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特定区域包括: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经济圈14县(市、区)4区6基地,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11县(市、区)8区,石家庄正定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意见确定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等16项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级实施的涉及规划、土地管理、投资项目审批等84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特定区域实施。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下放到县(市、区)政府实施;县级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设区市政府实施。
意见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高耗能、高排放的事项,一律下放至特定区域实施。并进一步研究下放投资审批、项目核准和企业前置审批事项,减少、简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赋予特定区域更大的行政审批权限。
我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对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切实做到应放必放,坚决杜绝变相回收、截留等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审批事项下放后的工作指导,把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与特定区域搞好对接。特定区域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