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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0多岁的张峰,大学文化,外表俊朗,是石家庄市某国有公司的一个经理,有着体面的工作和令人羡慕的收入、地位,与李红从相识、相知、相恋到同居生活已有七八年的光景,后终因感情不和等多种原因导致两个人劳燕分飞。分手后的两个人虽同在一个城市,但也是互不通音信。2010年1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张峰与李红偶然在石家庄某饭店相遇,两人因在分手时还有点事情没有说清楚,于是张峰提议找个宾馆坐下来谈一谈,李红欣然同意。
夜里11点左右,李红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进屋后李红脱掉了自己的外套,大方地坐在床上。张峰还要了一杯李红最喜欢喝的卡布奇诺。虽说是在谈分手以前的事,但两个人还是很理智地在友好的氛围中把事情说完,谈完事情的两个人似乎更加轻松。张峰提出现在已是后半夜了,要李红就住在宾馆别回去了,李红说“那不行,回,肯定是要回的”,张峰又提出,我们同居这么多年,好不容易见一回面,就再做最后一次吧,你还真告我?李红更是断然拒绝“我和你现在已是普通朋友,不可能有性关系”。张峰也有点不高兴,“你怎么能这么绝情呢,我们曾经同居那么久,现在有一次性行为,不也是很平常的事吗,这算得了什么” 。张峰认为李红只是出于女性的羞涩,在言语上表示不同意,不会真的反对。于是就开始对李红动手动脚,没想到李红真的反抗,李红的反抗非但没有打消他的非分之想,反而更加激发了他的性欲。他强行脱掉了李红的衣服,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在双方的拉扯过程中,李红将张峰的手腕咬伤,同时她的手臂、胸部、大腿等部位也被张峰致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张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李红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成立,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张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视为强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与醉酒状态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视为强奸。所以张峰被判刑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没有什么不解的。这就告诫所有的男性朋友,不论你和她是什么关系,哪怕是合法的夫妻,只要你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欺骗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文中张峰、李红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