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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涨了
一年最多可报销27万元
记者昨日从石市医保中心获悉,2013年度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及续费工作将于9月1日开始,为避免出现缴费高峰,提醒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居民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办理;已参保居民可到市内任何一家河北银行营业所和36524营业点缴费。
凡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居民,也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申领人(或其监护人)需携带二代身份证或户口页(如是特殊人群,还需同时携带退休证、失业证、残疾证、低保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社区申报居民医保和社保卡。请参保社区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申报。
此外,石市医保中心提醒,往年缴费的高峰期多在11月份和12月份,请参保居民尽量避开缴费高峰,争取10月份缴费。
变化一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待遇
“今年新生儿参保和享受待遇有了新变化。”市医保中心居民参保管理科科长石嵘介绍,按照老规定,新生儿参保是从上户口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今年政策做了调整,新生儿可以先享受待遇,再缴纳费用。”石嵘说,按照今年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的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变化二
一年最高可报销27万元
“今年居民医保的支付限额大幅提高了,加上大额医保,一年最多可以报27万元。”石嵘说,按照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因此,此次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由8.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按照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基本医保基金限额支付,自然分娩及门诊检查费1000元,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及门诊检查费1500元;剖宫产及门诊检查费2000元。
变化三
门诊看病每年最多可报800元
“门诊统筹是新增的内容,今年又进行了调整,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了100元,而所有人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每人500元提高到了每年每人800元。”石嵘说,与此同时,今年的门诊定点除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首度新增了部分二级以上医院。
按照《细则》,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为2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累计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800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限额累加,病种数量、认定、年累计支付限额和就医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变化四
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更低了
“今年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的缴费标准降低了,由每年每人50元降到了40元,加上大额补充应缴纳的10元,每年每人共需缴纳50元。”石嵘说,新的缴费标准为: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