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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款×折起”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付薇)继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后,昨日(18日),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最终修订后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稿。
《规定》明确,商家促销不得使用“××折至××折”的笼统标价方法,不得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不得使用最低价、惊爆价、跳楼价等词语进行宣传等等。其中最针对时下情况的条款解读无疑是,在秋冬季新款上市的现在,商家如宣称“新款×折起”即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最高可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
■“不复述”不代表“不处罚”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焕吉说,“规定”的最终定稿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有个别词语的改动,同时将个别条款如第二十条进行了简化。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列举得较为详细,将何种价格违规行为应进行何种处罚明确列出,如对某些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某些均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某些行为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最终定稿中,简化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赵庆友解释说,对第二十条进行简化的原因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已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就不再复述,但消费者不必担心,不复述不代表不处罚,实际执法时仍会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处罚。
■“新款×折起”要注意了
正值“金九银十”,秋冬季新装上市。如果您在逛街时看到商家打出“新款上市,九折起”的招牌可要注意了,这很可能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
在《规定》的第十四条中界定了这样的行为:“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没有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
赵庆友解读说,这是因为,所谓“×折起”应该是在曾有过原价销售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按照原价销售过,那打折就成了引消费者日入彀的骗局。而新品刚刚上市,何来原价销售一说?如果查不到原价销售记录,这样的商家就构成了价格欺诈。除责令改正外,应没收商家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则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围绕何谓“原价”,《规定》明确,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叫停“跳楼价”、“惊爆价”宣传
对于常见的商家促销行为,《规定》中也有所规范:“经营者促销商品应当准确注明每件促销商品具体的价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元起、××元至××元、××折起、××折至××折的方式笼统标注。”
《规定》还明确,对于实行会员制的商家,优惠办法应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示,但不得在商品价签上标注会员价。此外,经营者搞降价、打折等促销时,必须使用商品降价签。
《规定》还叫停了“噱头宣传”:经营者促销商品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像等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取低标高结、一货多签等方式销售商品。
王焕吉说:“如果商家都能按这些条款贯彻执行,那一个价格诚信体系就基本建立起来了。”
■9月27日起开始专项检查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是我省物价执法人员在总结近两年实际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后,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出的22条“经验之谈”。
赵庆友说,这22条条款比法律条文更加细化和直观,规范范围包括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家居建材等十多个行业的价格行为,基本涵盖消费者日常接触的所有销售行业,因此,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极富针对性和实用性。
据介绍,“双节”前,全省各地将陆续向当地商业企业宣讲《规定》有关内容,并从大型销售场所起,将《规定》张贴在显著位置,以便于商家自律及消费者监督。
与此同时,河北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开展“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双节”期间,我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同时结合市场价格监督,以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从9月27日到10月8日,我省各市要组织专项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从快严肃处理。
河北出价格新规 "新款×折起"涉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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