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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拆除城区范围内违章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按 照省会城镇建设管理“上水平出品位”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区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私自设置的广告塔、桥体广告等违章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城区范围内。
二、拆除类型
广告塔、桥体广告等各类违章户外广告设施。
三、拆除方法和时限
(一)自拆阶段(2013年4月22日—5月1日)
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按照要求自行拆除。
(二)助拆阶段(2013年5月2日—5月31日)
凡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拆除。
四、各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维护省会城市市容形象,主动配合拆除违章户外广告工作。
五、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