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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污染企业、治理农村散煤、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今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将采取32条大气污染防治硬措施,实现PM2.5年均浓度下降20.2%的目标。
2月17日,石家庄市制定下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32条治污硬措施一一明确。
1、明年年底前石钢完成整体搬迁
今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压减52万吨炼铁产能计划任务。加快石钢新厂区建设步伐,年底前新厂区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
三年内,将目前的3830万吨水泥产能,再压减1000万吨以上。启动曲寨水泥和鼎鑫金隅水泥的搬迁计划。
2、10月底前基本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取缔。
其中,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
10月底前基本完成取缔工作,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
3、完成4家企业搬迁任务
加快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的搬迁任务。
4、推进8个污染行业去产能
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加工8个行业的1834家工业企业,凡不符合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和最新环保排放要求的,要加快退出。2017年,除水泥、钢铁行业外,各关停20%以上。
5、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和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在其他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全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6、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7、今年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
2017年底前,计划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中心城区完成石家庄热电公司九期燃气机组建设,实现1400万平方米供暖替代。
11月15日前,关停新华热电公司,由西柏坡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现190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10月底前,完成石钢公司42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
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气代煤、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8、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煤炭质量控制要求。执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9、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9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底前新增70家重点源自动监控企业;加快退出的8个污染排放行业规上企业,全部纳入自动监控。
10、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合法工作。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6月底前,淘汰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中的小散违法企业及落后工艺。
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
12、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整治
焦炭生产企业全部列入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配套干熄焦装置及污水深度处理工艺,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开展焦化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
13、770家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
全市水泥、铸造(不含电炉)、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770家企业,将分类实施错峰生产、停产限产。
坚持“一企一策”原则,每家企业都要根据行业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错峰生产操作方案。
14、火电企业继续“以热定电”
加大火电、钢铁企业限产力度。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上。
15、主要路口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6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9月底前,全市主要路口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16、营运车辆加装车载诊断系统
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
17、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
6月底前,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18、施工机械要加装尾气净化装置
加强以柴油为动力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全部加装尾气净化治理装置。
19、统一标准治理扬尘污染
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各县(市)、区要与主城区统一标准,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街道保洁网格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
20、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
严控建筑扬尘。严格落实“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6月底前,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21、渣土车全部安装密闭装置
严格渣土车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22、主城区实施“以克论净”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市主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继续实施“以克论净”。全面开展出入市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扬尘综合整治。
23、砂场控制在26家以内
全面整治露天矿山、砂场。2017年底前,关闭20家矿山,今冬明春完成92家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复绿工作,砂场控制在26家以内。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24、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25、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26、今年人工造林40万亩
做好绿化造林工作。突出抓好“一山二环三河”绿化及绿色廊道、太行山绿化、农村绿化,适度发展经济林。年底前,完成人工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30万亩。
27、增加绿地1000万平方米以上
抓好园林绿化。进一步发挥园林绿化净化空气、吸滞粉尘的重要作用。年底前,增加绿地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
28、环保网格全覆盖
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采取暗查、抽查方式,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公布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29、 严格执行驻厂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环保大数据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环境执法、信息公开等平台,严格实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的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专人驻厂监管机制,对每一个重点污染源,都要实行“一源一档”,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
30、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每月调度“小散乱污”企业和小锅炉整治工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公布一批不达标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31、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
完善空气质量及预报预警会商机制,提高整体预报预警水平。
32、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应急联动。8月底前,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