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夜,正定交警大队在辖区设置检查点,查处了5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驾驶人胡某的酒驾行为非常特殊,属于“二次”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行政拘留7日。
当日21时30分许,在机械厂路口执勤的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依法检查,要求号牌为冀AE181S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但该驾驶人未出示,民警随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5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将其带回大队做进一步核查时,公安网综合信息平台显示的内容让民警大吃一惊:其竟然不是“初犯”。原来该驾驶人胡某(男,现暂住正定县北早现乡南岗村)于2015年5月5日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环城交警大队处以扣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民警依法对胡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50元(饮酒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在驾驶证暂扣未恢复期内又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罚款500元;未携带驾驶证罚款5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