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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要求,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出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出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划定》要求,出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封闭前,必需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不存在重大危险源。出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违背本划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出产安全事故讲演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职责部分的工作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接到讲演、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