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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规定对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批示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