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征迁违建不予赔偿
时间:2015-10-13 13:51|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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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根据市政府要求,7月1日前,环城水系建设将全面动工,为配合工程开工,做好前期征地拆迁工作,市政府于5月16日出台了《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凡在环城水系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均按该办法执行。
■拆迁居民发放6个月搬迁过渡费
《办法》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环城水系建设工程沿线区片价执行。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同时参照本辖区最近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确定最终补偿。
拆迁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确需整体搬迁的企业,根据经营性质和房屋类型、面积等,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调整解决安置用地。企业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最近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核定,计发期限6个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视为临时性用工,经市工商局核准人数,每人计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拆迁居民搬迁过渡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计发期限6个月。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标准25元/㎡补偿(含拆迁劳务费)。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不予赔偿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搭建的各类构造物,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一律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