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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预售资金监管 向延期交房者说不

时间:2015-10-13 13:54|来源:|作者:|点击:
 一直以来,在省会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期房建设中,因资金、土地、环评、规划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如期交房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开发企业挪用购房人预售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往往是购房人买A项目的预售房款被挪用到B项目的建设上,导致所购项目工程迟迟不能交工,甚至导致购房人交了房款三五年也无法入住。推迟交房日期,已经成为了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顽症,恶性膨胀,久治难愈,既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又容易引起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那么这种情况究竟如何才能避免不发生或少发生呢?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共同出台的《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疑对规范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减少延期交房,保障让购房人如期住上房子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须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该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

  另一方面,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承购人交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及全额购房款全部汇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并凭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开发企业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开发企业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所购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样一来,银行就能通过这一监管账户,实时了解楼盘的建设进展及开发商资金的流向。

  再者,开发企业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房款的,或不将预售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别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银行的诚信系统。

  这一办法的出台表明,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款不被开发商挪用,使其“专款专用”是可行的,通过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是可以向延期交房者说不的。而对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如期住上所购房子,也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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