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风云网--笑看风云,尽知天下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结合实际,考虑到上述人员在华停留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可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一是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二是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三是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四是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五是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其中第二、三、五种情形中,公安机关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许可,对第一种情形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
上述人员中,如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房产关系、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等居留事由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居留事由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