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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对采用太阳能的建筑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奖励

时间:2015-10-13 13:54|来源:|作者:|点击:
 确保今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1/4强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今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将确保占到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25%以上,明年达到30%以上,2012年则可达到35%以上。

  应采用而未采用太阳能系统的建筑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意见》明确指出,新建民用建筑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作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集中供热的建筑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我市从今年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省会将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35元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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