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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受害人朱某是王某的亲生父亲。王某自幼由朱某送给他人收养,后双方互有往来。
2009年6月初,王某向俩朋友提议偷走亲爹朱某家的奇瑞汽车换点钱花。6月10日1时许,三人携带准备好的铁镐,窜至朱某家门口,用铁镐将汽车的左后车门撬开,由王某的同伙打着火并驾车离开。
三人将该车藏到石家庄市南郭村,后朱某寻找被盗车辆时将车追回。经评估,该车价值23000元。
法官表示,根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但本案被告人王某与其生父虽互有来往但毕竟没有共同生活,各自财物都归各自所有,而非普通的盗窃自家共同所有财物,故本案被认定盗窃犯罪。
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