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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该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承购人交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及全额购房款全部汇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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