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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上午,72岁的刘老汉沿民心河散步时落入水中。随后赶来救援的消防队员将老人打捞上来,老人因溺水时间过长身亡。原告刘先生认为,是因为民心河畔的积雪未及时清扫,河畔冬青绿篱高度低、宽度不够,起不到防护作用,以及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老人掉入河中死亡。他认为民心河管理处存在管理失职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0万多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民心河管理处在降雪后未及时清扫河畔积雪,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过错,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虽然事发河段冬青绿篱存在缺口,但不能证明死者是从某一缺口位置坠河,不能证明其死与被告设置、管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民心河畔种植冬青绿篱、设置铁艺护栏、长城隔离墩等设施,足以有效隔离危险区域,保障行人安全,并在沿河醒目设置、刷写警示牌和警示标语,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游人违反规定进入危险区域的情况,被告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劝导、制止,但是对民心河沿线采取全天监控措施,对于被告而言是不现实的。本案在排除了其他因素之外,造成死者坠河的原因,只有其本人翻越冬青绿篱,进入河边危险区域所致这一种可能性。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判断危险的能力和安全防范的意识,其经常在民心河畔通行、游览,不可能不了解被告设置的安全设施的功能,也不可能对警示牌和警示标语视而不见,故其死亡的后果是由本人过错行为造成,与被告对民心河的维护与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