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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对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成交额的1%收取,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企业可以下浮。关于市场车位费收取标准,规定对未成交的车辆收取车位费按天计收,5吨以下货车(含5吨)、10座以下客车(含10座)及小轿车每辆每天5元;5吨以上货车、10座以上客车每辆每天10元;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每辆每天2元。交易车辆在交易市场内连续停放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车位费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对已成交的车辆不再收取成交当日的车位费。
该标准从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