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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目录增300多种药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河北省正在执行的2005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目录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西药和中成药共计增加了300多个品种。和2009年国家出台的《药品目录》相比,我省即将实行的新目录新增118个西药、新增128个中成药,共计增加246个。目前实行的2005年版《药品目录》将在1个月过渡期后停用
记者还了解到,《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甲、乙类药“待遇”不同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对于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进入《河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报销比例高于其他乙类药品。《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不能因数据未更新不给钱
按照要求,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扩大支付范围,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对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名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