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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要组织学生军训,小学和初中学校不再组织学生军训。小学和初中的国防教育要继续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的精神执行,其国防教育以校内开展教学和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主,有条件的可组织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学校联系的军训基地(军训点)应具备学生军训基地的基本条件,要经辖区教育局、人武部检查验收,在军训前上报市教育局和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军训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要增强军训基地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各种安全措施,控制军训基地参训人数,防止超员安排,以确保参训学生的安全。目前不具备基地化训练条件的学校,要利用校内场地,商请驻军到校进行军训。
通知要求,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经费,由学校根据训练所需列入综合预算。学生受训期间,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伙食费、住宿费;驻训期间的伙食费,可参照当地驻军一类区一类灶伙食标准执行。帮训部队不得向学校收取承训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军训服装,学生购买军训服装本着“节约、自愿、实用”的原则,经学生同意,需统一订购军训服装的学校,要经辖区教育局检查验收,在军训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和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