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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低收入”认定 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

时间:2015-10-13 13:58|来源:|作者:|点击:

石家庄“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

   本报讯(记者刘红)记者7月13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来计算“低收入”,但有私家车或经营性机动车及就读高收费学校家庭等情形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此“办法”仅适用于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并将为进一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提供明确的资格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而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将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办法》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来计算“低收入”。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不过以下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劳模荣誉津贴、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等。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时,民政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可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隐瞒收入和财产等手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经查实后,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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