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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冲刺法条速记手册:民事诉讼法

时间:2015-10-17 16:20|来源:|作者:|点击:
2010年司法考试临近,进入冲刺阶段的广大司考考生已经没有那么多时间用在复习法条上了。为了能够既节约时间,又对法条进行巩固,国家司法考试网(www.cnsikao.com)特对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考法条进行了瘦身汇总,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其他地域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8—34条。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8、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9、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0、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11、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5、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16、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7、人民法远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9、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20、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21、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5、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7、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8、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9、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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