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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息管理规定” 从6月30日起施行

时间:2015-10-21 11:10|来源:|作者:|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部令——《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近日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规定细化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明确了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将为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短信息服务目前存在一些服务提供者经营不规范、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

该《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规定》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用户有关商业性短信息侵扰和违法信息的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违法信息的处置程序等。违反本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规定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免费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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