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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职工公积金
不缴存者将被查处
“目前我市有不少单位并未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出现截流职工公积金不缴存的现象。两部新规正是为规范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说。
《暂行规定》中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该规定适用于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暂行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等违法案件将被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
不给职工设公积金账户最高罚款5万
按照《管理办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具体情形,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逃避年检或提供虚假资料;多次催告,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