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风云网--笑看风云,尽知天下
《暂行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暂行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等违法案件将被查处。
按照《管理办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具体情形,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处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服从处罚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