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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符合4项条件可生二胎

时间:2015-10-12 11:23|来源:|作者:|点击:

  本报讯 李士虎、记者全来龙报道:修改之后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碰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我省近日出台了相应配套的5个文件,其中《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最引人注目。据悉,在不违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4大条件下,属于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但审批的程序非常严格,最多要过“4道关”。

  “特殊情况”须符合四大条件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并不同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允许生二胎的情况。”省计生委相关负责人15日介绍说,但是对于何种特殊情况,江西省又没有一一作出规定。不过,确定了四大条件,如果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即可以提出申请,省人口计生委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四大条件分别为: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认为应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那么哪些是特殊情况?比如,一女子以前被拐卖到他乡,后经解救回乡结婚,而其在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她共同生活,这类人员就属于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

  申请再生一胎最多要过“4道关”

  如果确实符合了以上四大条件,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又该如何提出申请呢?

  我省规定,申请的程序为:夫妻双方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将会同基层单位召集群众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县级计生委;县级计生委再进行一次审议后,提出书面意见,于每年双月的15日之前报送省计生委审批。

  省人口计生委将在每年双月的15日至30日内分初审和审查二次对此进行审核,最后做出是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生育服务证将设有效期

  另外,我省还出台了《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江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办法》等4大配套文件,今后发放《婚育证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今后将有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等。如果在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必须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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