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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清理”本身也须“规章”化

时间:2015-10-12 11:26|来源:|作者:|点击:
 

国办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开始清理,原则上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此次清理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主要作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


近年来,清理各地和部门规章的通知要求频频闪现。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清理过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并于2005年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07年2月的新一轮规章清理工作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12695部规章中1898件被称“不合适宜”,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就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一次性废止和修改了大量法律外,还专门部署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开展全国性的规章大清理,不仅需要,而且必要。在社会转型加快、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一是政府规章中的部分内容相对于原有的立法条件,必然产生不同程度的滞后或不符现象;二来政府规章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带有实验性质,旨在探索、闯路,许多规章只有在时机成熟后才转为了法律或法规。所以,中央部署的清理规章工作不是臆想专断,而是时空变换使然,法制统一使然。


正因为清理规章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如此重要,其清理机制的程序化、制度化才显得更为必要。换句话说,规章清理工作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进行,应当成为法制建设的常态。因为,无论我们在发展情势的倒逼下怎样进行清理,毕竟都将滞后于现实需要,客观上形成对法规理解的分歧、参照的异化、执行的乏力。


前不久,阜阳市国土部门的一份“红头文件”就弄出了“三胞胎”。据媒体报道,一份《关于审批阜阳市某某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请示》竟出现年份相同、文号相同、标题和盖章单位也一样,但格式与内容不同的“条款打架”现象。这既说明了行政发文的混乱和随意,又令人深感依法行政、主动积极清理法规的艰巨。


造成规章清理消极滞后的,有许多因素。之一是观念的不适宜。地方政府或因片面追求政绩,其自定法规去推动工作的冲动便时有膨胀。其二是地方更多地强调法的稳定性,或忽略了法的适应性,于是在法规上常常重“立”而轻“改、废”。其三,“权力寻租”等部门利益极易形成法规清理的阻力。其四,规章自行废止的多,人为废止的少,由此可能引发守法和执法方面的争议。


“有头有尾”“善始善终”等俗语昭示了事物发展应有顺序、皆有历程。“立、改、废”三者的有效结合才是依法行政在机制层面的有力保障。尽管1993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但从中央的多次强调和地方的现存差距来看,要使规章清理本身走向规章化,以确保中央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在2010年如期实现,我们还有更紧迫的工作要做。


这又是一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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