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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等五类行为需被问责

时间:2015-10-12 11:26|来源:|作者:|点击:

     中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记者何伟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50分报道,《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和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等五类行为需被问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问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主体的具体实行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是问责的主要对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为了确保问责制的贯彻落实。广东省强调要突出问责重点,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时注重惩教并举,做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把好舆论导向,做到客观公正、及时问责,促进干部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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